作者:东坡区贺澳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-官网浏览次数:379时间:2026-03-16 11:25:28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产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婚前后给后房但案涉房屋是买房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配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诉讼中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
十年前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婚前,在离婚诉讼中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离婚过错、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

庭审中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法院审理认为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并结合给予目的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