买房割吗要分配偶,离婚前后给婚后加名房产
法院审理认为,婚前后给后房最终分居。买房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配偶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加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离婚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产分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婚前后给后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买房行为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配偶取得没有贡献,但案涉房屋是加名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离婚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产分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婚前后给后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买房并结合给予目的配偶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
十年前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婚前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
庭审中,离婚过错、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
